天帝教天安太和道場籌建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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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07-25 11:40

第一條 天安太和道場籌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順利推動本教地曹道場之興建及推廣寶塔塔位之勸募、奉獻任務而制訂本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嗣任務完成即撤銷之,另定天安太和道場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本會置籌建委員若干人,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至五人,為主任委員之諮詢幕僚並襄贊會務,置籌建委員若干人,由首任首席使者指定各級教院同奮擔任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商討研議道場籌建及相關事宜。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執行:1、委員會議決議案件,2、主任委員交辦事項,3、協調連繫本會各業務單位。

第三條 本會得分處辦事:

(一)企劃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定期編印「天安報導」,及主理本會對外文宣工作。

  2、蒐集相關資訊進行研究,隨時提供本會發展方案。

(二)業務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寶塔塔位之推廣宣導、勸募奉獻。

  2、奉獻契約書之簽訂通報事宜。

  3、奉獻人選定塔位之登記管理。

  4、分區推展業務,各區置主任一人負責之。

   (1)東區:指宜蘭、花蓮、台東地區。

   (2)北區:指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地區。

   (3)中區:指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地區。

   (4)南區:指台南、嘉義、高雄、屏東、金馬、澎湖地區。

(三)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各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預決算之編製。

  2、依本教會計制度處理帳務。

  3、材物料之監驗。

  4、奉獻契約書之保管。

(四)總務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現金收付事項。

  2、電腦作業。

  3、公文處理、會議、紀錄、錄音、錄影、事務檔案管理等行政作業。

  4、人事管理。

(五)工程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各項工程之設計、發包、監工及驗收。

  2、本會供應建材之申請、採購、點收、保管。

  3、消防、衛生及環境保護。

(六)服務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天帝教及本道場之簡介。

  2、公關建立及推展。

  3、引導、參觀、說明等接待業務。

(七)飾終禮儀處:置處長一人,專員及助理若干人,辦理下列事項:

  1、入祀塔位之安置。

  2、寶塔未完工前,已回歸自然同奮靈骨暫厝事宜。

  3、禮儀執行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會各級工作人員得由主任委員視業務需要臨時聘僱之,其待遇及管理,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五條 本規程經本教樞機院會議通過,呈首任首席使者核定後頒佈施行,修正及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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