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教職同奮十一月卅日前總辭

現任教職同奮十一月卅日前總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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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11-25 09:25

  第三屆教職任期至本(八十三)年底截止,應於本年底完成總辭,以便各級教院敦聘第四屆教職。極院於十一月九日特檢送「天帝教實施二年制教職任期作業辦法」,分送各級教院教堂,請依據辦理。

  各級教院專職人員原則不總辭,唯各級教院之院教(開導師)得視情況於總辭時調整其職務。

極院內務院人事組公告

  一、本教第三屆教職任期制自八十二年起實施,至本(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期滿。

  二、根據「天帝教實施教職任期制作業辦法」,應於教職任期屆滿前,先行總辭,以便遴新任教職。

  三、請各級教院現任教職同奮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至所屬院簽名,以完成教職總辭手續。

天帝教實施二年制教職任期作業辦法

一、總辭作法:

  (1)教職總辭核定─首席使者。

  (2)總辭人員─宏教系統除各委員會外,所有教職一律總辭。

  (3)總辭生效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上簽單位─極院內務院人事組。

  (5)人員列冊─各級教院整理教職名冊,請教職人員簽名後,再以該名冊作為總辭上簽附件。(未簽名之教職仍視同同意總辭)

  (6)教職雖提出總辭,但仍須負責該項工作直至新任教職就職,並完成工作交接止。

  (7)工作細項:

   1張貼總辭公告於各地教院。

   2刊登總辭公告於教訊。(十二月份)

   3發明信片函知各教職辦理總辭手續。

   4各級教院整理教職名冊按三教處、教務、道務、管理、教財、天人炁功等中心分列之。

   5各教職簽名總辭。

   6彙整送人事組。

   7人事組上簽。

   8首席使者批示。

   9公告總辭生效於教院及教訊(八十四年元月份)。

二、教職任命原則、晉用權責:

  (1)任命原則:

   1專職─以一項職務為專任,其餘為兼任,工作以專任工作為第一優先,再兼任之職務以不超過二個為原則。

   2兼職─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必要時以不超過二個為原則。

   3所有委員會(除天人炁功委員會外)及輔翼社會組織之職務不受限於此項原則。

   4教司人數不應超過五人,副執事人數不應超過四人。

  (2)晉用資格:

   1司:以靜心靜坐班結業同奮為原則。

   2左、右典司:以靜坐班結業同奮為原則,左典司應具備右典司或司之資歷。

   3執事、副執事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靜坐班結業,曾擔任左(右)典司。

   ◎院教特別推薦。

   ◎師尊指定。

   4教長、教司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師資暨高級班結業。

   ◎靜坐班結業曾任執事(曾任三個中心執事尤佳)。

   ◎特殊人才專案保薦。

   ◎院教特別推薦。

   ◎師尊指定。

   教長應具有高級教職幹部訓練班結業或師資訓練班結業(未派為開導師)之資格,未具備者,仍可應聘;唯先代理行之,並參加高教或師資班,取得資格。

   5諮詢委員應具備現(曾)任諮詢委員或教長之資歷。

   6研究發展委員應具備現(曾)任研究發展委員、教司或執事之資歷。

  (3)教職審核原則:

   1始院與主院全部教職人事由首席使者兼導師核定之。

   2掌院執事以上教職由首席使者兼主教核定之。其餘教職由掌教核定並報請上級教院核備。

   3初院教長及堂主事由首席使者兼主教核定之。其餘教職(含堂)由宏教核定並報請掌院核備。

   4凡由首席使者核定之教職人事,於奉核後,轉請始院發布人事通報。

   5凡由掌教及宏教核定之教職人事,於向上級教院核備之後,轉請始院發布人事通報。

  (4)教職呈報原則:

   1由首席使者核定之教職人事,請各級教院院教於十二月五日前函送人事組,由人事組簽呈首席使者核定。

   2凡由掌教及宏教核定之教職人事,請各掌教及宏教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向上級教院核備。

   3教職呈報按教長,教司,執事,副執事,左右典司,司級等五級分列名冊呈核並附教院教職組織表一併呈核。(若已建入電腦者,亦請一併提供資料儲存磁片)。

三、教職宣誓移交日期:

  (1)宣誓就職日期:

   1首席使者核定之執事以上教職─八十四年元月二日上午十點於鐳力阿道場,由首席使者(或派樞機使者)監誓,院教列席。

   2一般教職─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八十四年元月十日之間,於各地院由院教、副院教或開導師監誓。

   3補宣誓─八十四年元月三日至元月十五日,由正副院教或督教長監誓。

   4第二次補行宣誓由各地教院自行辦理。

  (2)移交日期─各地教院自行決定,並轉知人事組。

  (3)發通知函給新任教職。

  (4)宣誓儀式(各地教院使用):

   1大同堂集合,填誓文並說明程序。

   2依「天人禮儀手冊第二篇儀式篇第七章教職宣誓就職典禮」上光殿頂表宣誓。

   3院教發聘書給每位來宣誓就職之教職(此外加上一份誓文及教職同奮奮鬥卡)。

   4填教職資料表。

  註:無法前來領聘書之教職由典司人協同其上級教職負責送達,聘書若遭退回,該同奮視同放棄擔任該項教職。

  (5)移交儀式可於擴大親和集會時舉辦,最好宣誓典禮完後接著舉行。

   1移交地點:大同堂。

   2教長印信移交(院教監交)。

   3執事移交(工作職掌說明書)。

   4教長、執事說明來年工作目標。

   5院教講話。

  (6)請侍天組負責規劃在鐳力阿道場之教職宣誓就職儀式。

各項工作時程表

項目 日期   工作說明         相關單位

一  83.11.15 總辭公告          始院/台北市掌院

                     主院/台灣省掌院

                     高雄市掌院

二  83.11.30 總辭人員名冊及完成簽名   各級教院院教

三  83.11.10 總辭通知函、聘書設計、就職 人事組

        宣誓通知函及誓文印製

四  83.12.10 院教、(開導師)條章    事務組

五  83.12.05 教職人事函送人事組     各級教院院教

六  83.12.06~總辭公文及新任教職人事案  人事組

   83.12.15 文件簽呈首席使者核定

七  83.12.23 各級教院呈報教職宣誓及   各級教院

        移交日期

八  84.01.02 首席使者核定之執事以上   侍天組

        教職宣誓就職典職     人事組

九  83.12.31~新任教職就職,工作移交完成 各地教院

   8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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