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遴選樞機使者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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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03-25 09:20

八十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三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二月廿五日奉首席使者核定
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帝極(秘)字第0二二號函公布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依據天帝教教綱,並斟酌實際需要,訂定本準則。

    天帝教教綱貳、附件六(一)極院組織綱要三:「本院置樞機使者五十五人組織樞機院,由首席使者就極院『輔教』提升,並於全球『統教』『主教』中,道學、德行、法技、道歷之資深者,或對本教有特殊貢獻、眾望素孚陸續遴選,報請 天帝核定。」

第二條 (授權、適用)

    一、首席使者基於教綱所賦職權,授權予樞機院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並依本準則第肆章所訂之遴選程序辦理。

    二、授權樞機院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結果呈由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核定,既可維護教綱之精神,又可擴大及落實選才與能之基礎。

    三、極院輔教(秘書長)、始院導師,由首席使者提升樞機使者,報請 天帝核定,不適用於本準則。

第三條 (立案精神)

    樞機使者肩負本教高層神職重任,議決本教人間重大決策,解釋教綱,審議法案,糾舉議處敗德毀道者,在在仰賴博學宏識、道高德重、智慧圓融、忠貞堅毅、譽孚眾望之賢才以勝任之,按人才為治教之本,攸關教運興衰,爰本立法務實,遴才貴菁之宏旨,為立案精神。

    第貳章 遴選人才基本觀念

第四條 (以適才適選為中心)

    本教置樞機使者五十五人,乃國際性宗教之偉構,故推荐及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應摒棄種族、膚色、地域之狹隘觀念,排除酬庸、鄉愿、私情之陳舊作風,一是以遴選人才為本,並當考慮拔擢適合於各洲各國各地之地理環境、風俗習慣、語言人文之賢能,務期羅致菁英,培植新秀,以發揮高度人力資源,開展天帝教泱泱教化,傳播 天帝真道,普及寰宇。

第五條 (兼籌並顧)

    推荐及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應考慮兼顧人力生態均衡,務期各國各教區同奮,向心安定,團結融和,同心一德,為教奮鬥,繼往開來,拓展新機。

    第參章 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之資格、條件

第六條 (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之資格)

    從具有左列資格者之同奮,推荐及遴選最優秀之賢能為樞機使者候選人:

    一、教綱所定具候選人之資格者:

    (一)統教、主教之中,道學、德行、法技、道歷之資深者。

    (二)對本教有特殊貢獻、眾望素孚者。

    二、為廣開人才拔萃之路,增列具候選人之資格者:

    (一)開導師、極院行政體系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天人研究總院研究員以上人員、直轄道場委員會正副主委、輔翼組織正副負責人之中,道學、德行、法技、道歷俱優者。

    (二)傳道使者實任相當教職,著有功績,年富力強,資質優秀,深具發展潛力,考核忠貞可靠者。

第七條 (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之條件)

    舉荐及遴選樞機使者候選人,參照左列道學、德行、法技、道歷、特殊貢獻、特殊條件等諸條件細目,比對人事基本資料及考核資料,作穩重之思考分析,詳加比較孰最優孰次優,審慎選擇,為教舉才,務期當選者,能蒙 上帝鍾愛,能為同奮擁戴,能為天帝教擔當重任。茲列舉候選人之條件細目如左:

    一、道學條件:

    (一)道學之一─民間教育程度:

     1、國中以下。

     2、高中、專科。

     3、學士。

     4、碩士。

     5、博士。

     6、學術性之論著。

    (二)道學之二─宗教教育程度:

     1、正宗靜坐班。

     2、高教班。

     3、師資班。

     4、天人研究學院研究所。

     5、天人修道學院。

     6、其他宗教大學。

     7、宗教性之論著。

    (三)道學之三─領導統馭之學:

     1、具豐富人生閱歷。

     2、具廣博學識基礎。

     3、具寫作或製作文宣弘教能力。

     4、具口頭宣教能力。

     5、具主持佈道及會議能力。

     6、具策畫執行工作方案能力。

     7、具說服別人能力。

     8、具知人、用人、容人智慧。

     9、思路清晰,處事明快。

     10、有魄力敢擔當。

     11、善與人處,公關圓融。

    (四)道學之四─宗教知識涵養:

     1、對於本教經典涵義充分瞭解,能發其微、闡其要、總其成、用以修身自持,進而善導人心,弘揚教化。

     2、對於本教經典涵義充分瞭解,尤潛心研究,力求精進,能寫作心得或翻譯,用以弘教渡人。

     3、對於首任首席使者之天命、思想、嘉言、著論充分瞭解,能知所效法,用以教導同奮。

     4、對於本教教綱及法令規章,深度瞭解,能執中用宏,強化組織功能。

     5、瞭解當今各大宗教之教義、經典、制度、施為,能明其優異,知所借鏡。

    二、德行條件:

    (一)德行之一─忠貞誠服:

     1、忠心信奉天帝教,忠侍 上帝,尊重道統、法統。

     2、忠心崇敬首席師尊之道德、道行、道法、道學。

     3、忠心熱愛天帝教種種制度、典籍、設施、維護教譽。

     4、忠於師教,說法傳道,不離正宗。

     5、忠於職守,服從調派任務,不懼任何艱辛。

     6、忠於上級,忠心盡力,為教服務,犧牲奉獻。

     7、忠愛其國家。

    (二)德行之二─品德行為:

     1、言必講道論法,不出穢語。言必忠信,行必篤敬。

     2、不說是非,明辨是非。導正是非,無是無非。

     3、力行真言,廣播真言。不傳邪言,破止邪言。

     4、敬天侍人,以禮以誠。坐臥行止,莊重威儀。

     5、潔身修心,虔誠行道。廉潔自持,不忮不求。

     6、愛護同奮,團結同奮。遵守教內倫理,建設教內倫理。

     7、導人為善,促進和諧。與人為善,善體人意。

     8、儀容整潔,雍容有度。談吐優雅,不亢不卑。

     9、仗義行仁,道者風範。對人處事,公正無私。

     10、不操非法行業,向無受其國家法律制裁。

     11、不涉非正當男女私情。

     12、向無違犯教律(三規四戒)。向無敗德毀道行為。

    三、法技條件:

    (一)法技之一─靜參悟道之程度:

     1、對於靜參之領悟程度。

     2、對於靜參功夫有無覺先覺智慧。

     3、對於靜參與悟道成道之認識程度。

    (二)法技之二─領悟心法之程度:

     1、靜參訣。

     2、默運祖炁。

     3、金光局。

     4、化身蓮花偈。

     5、上天梯。

     6、玉皇心印妙經。

    四、道歷條件:

    擔任教職十年以上,歷任重要教職,負實際責任,信願行堅定,曾經為教奮鬥,犧牲奉獻,弘揚教化,或輔建教基,卓著功德。

    五、對本教有特殊貢獻,眾望素孚者之條件:

    (一)所稱特殊貢獻,必須具體事實,由內務院列舉其出力或出心或出錢之詳細人事資料。

    (二)所稱眾望素孚,或資質優秀,必須具有為教犧牲奉獻之事實或特殊道學德行,堪為全體同奮所敬佩者,由內務院列舉詳細人事資料。

    六、特別條件:

    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以能專任為教服務者最理想,不能專任為教服務,則衡量其能從其他方面為教奮鬥奉獻之程度。

    第肆章 遴選程序

第八條 (責任單位)

    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之決策、規劃、提名、推荐、遴選、監選之責任單位如左:

    一、決策:樞機院應斟酌實際需要,適時辦理遴選新樞機使者,為審重起見,在遴選前,先行提請樞機使者會議討論,尋求共識,作成建議文──建議遴選新樞機使者。建議文一經首席使者核定,即生效力。

    二、通知:樞機院應將建議文,通知極院輔教(秘書長)辦理。

    三、規畫執行:

     1、極院輔教(秘書長),負責統籌規畫及執行選務行政工作。

     2、傳道使者團執行秘書負責規劃執行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選務行政工作。

     3、內務院提供人事基本資料與人事考核資料,並協辦選務行政工作。

    四、提名:

     1、極院輔教(秘書長)協調極院內部提名作業,並通知天人研究總院、各直轄道場委員會、始院、各統院、各主院、各教區公署、各輔翼組織等單位,提名符合新樞機使者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同奮,逕行提出於傳道使者團執行秘書,執行秘書轉送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

     2、前目各單位之負責人,其符合新樞機使者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同奮,由其上級單位負責人提名。

    五、推荐:

     1、傳道使者團會議,互推開導師十五人,傳道使者十人組成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推荐任務完成後即自動解散。

     2、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

     3、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由團長擔任主席,如首席使者兼任團長時,由小組會議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遴選:

    樞機使者會議,就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所推荐之人選,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

    七、監選:

    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與樞機使者會議,於投票推荐及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時,由督理院監選。

第九條 (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作業方式)

    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成員均為選舉人,在選舉前應先審查各單位提名之候選人資格,就審查結果以秘密及無記名投票連續圈選推荐方式行之:(例如應推荐候選人二人時,每一選舉人可連續圈選二人,餘類推)

    一、以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為目的之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須有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二、被推荐人得票率,達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而得票數最多者,當選為新樞機使者候選人。

    三、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按應選出新樞機使者人數,加一倍推荐。

    四、第一次投票推荐,以經各單位提名,並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之全體人員為被推荐人。

    五、第一次投票推荐結果,無人當選或當選人數未達應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人數時,得再次投票推荐。

    六、第二次投票推荐,由傳道使者團小組會議,提名第一次投票推荐得票數較多者為被推荐人。

    提名人數與應推荐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人數相同,亦即同額提名。

    七、第二次投票推荐結果,當選人數仍未足額,不再補選。就已當選人數推荐為新樞機使者候選人,列冊二份,一份向首席使者報備,一份送樞機院。

第十條 (資格審查)

    一、樞機使者會議互推三人審查小組,審查傳道使者團小組推荐之新樞機使者候選人資格。

    二、審查小組認為必要,得通知內務院補充提報候選人之各項人事資料,備供參考。

    三、審查小組審查新樞機使者候選人資格結果,提供樞機使者會議遴選。

第十一條 (聽取政見)

    以遴選新樞機使者為目的之樞機使者會議,得通知新樞機使者候選人列席,聽取其治教政見,作為遴選人才之參考。

第十二條 (秘密會議)

    以遴選或複議新樞機使者會議為目的之樞機使者會議,應為秘密會議,在遴選結果未經公布前,應行守密。

第十三條 (投票遴選)

    一、以遴選新樞機使者為目的之樞機使者會議,須有全體樞機使者人數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樞機使者均為選舉人。

    二、遴選新樞機使者,以無記名投票遴選,(應選出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二人時,連續圈選,每一選舉人得圈選二人,餘類推)以得票率達投票數三分之二,而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

    三、第一次投票遴選結果,無人當選,或當選人數尚未滿額,得續進行第二次投票遴選。

    四、第二次投票遴選結果,無人當選,或當選人數仍未滿額,得續進行第三次投票遴選。

    五、第三次投票遴選,由樞機使者會議,提名第二次投票遴選得票數最多者為候選人。提名人數與應選出樞機使者人數相同,亦即同額提名。

    六、第三次投票遴選結果,當選人數仍未額滿,不再遴選,餘額俟下次遴選補充。

    七、複議時亦適用本條文。

第十四條 (遴選結果呈報鑒核)

    一、樞機使者會議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結果,將當選為新樞機使者候選人之名冊密呈首席使者鑒核,首席使者如不同意,得密交複議一次。複議結果如與原議相同,首席使者應予接受。

    二、首席使者認可,將當選為新樞機使者候選人名冊,轉呈 天帝核定,依法任命。

    第伍章 良知、和諧、懲處

第十五條 (良知、和諧、審慎為教荐才遴才)

    傳道使者小組會議及樞機使者會議成員,均應本良知和諧忠誠公正,審慎為教荐才與遴才,不得因一時情緒激動而妄言失態,更不可因受人之請託而矇眛本性,因私害公。

第十六條 (良知、和諧、行政人員應守分際)

    參加選務行政工作人員,應本良知體會和諧團結真諦,對於會議推荐及遴選樞機使者過程與結果,不宜惡意批評,更不宜為任何落選人打抱不平。

第十七條 (良知、和諧、被遴選人不宜競選)

    提升樞機使者,乃首席使者之職權,其授權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只為人事公開,非一般所謂民主制度放開自由競選,為維持教內之和諧團結,避免影響推荐及遴選之公平,並維護候選人當選後之清高令譽,故具有被遴選資格條件人員,不宜作任何競選活動或請託。

第十八條 (敗德毀道者、嚴予懲處)

    督理院在遴選新樞機使者候選人期間,發現有敗德毀道之嫌者,應主動調查,一經調查屬實,不論情節輕重,一律移付懲戒委員會完成懲戒程序,從嚴懲處,「予以解職,開除教籍」:

    一、罔顧本教公益,為自己親友候選人活動護選者。

    二、意圖拉攏候選人營私結派,為候選人活動護選者。

    三、貪圖私利,收受賄賂或期約,為候選人活動護選者。

    四、行使賄賂、期約者。

    五、破壞和諧團結者。

    第柒章 公布

第十九條 (公布)

    本準則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首席使者核定,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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