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與公權力
駐加拿大特派員 王增勇 1996-07-25 10:15
往往女性是受害者
中國社會自古流傳一句話:「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指家庭裏的糾紛爭執是必然的,幾乎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外人是不可能介入且有公平的裁判。遇見別人家中夫妻爭吵,干擾到鄰居時,警察先生也多扮演和事佬,希望夫妻間相忍為先,以和為重。這樣的態度無形中界定了公權力的範圍不進入家庭之中,且將爭執的解決訴諸於家庭成員的個人意願。這雖然避免了處理家庭衝突時所將遭遇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困境,但卻也忽略了家庭中女性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的事實。換句話說,在公權力不介入的情況下,家庭衝突的結果往往女性是受害者。再者,家庭衝突並不是單純的個別家庭內在因素所造成,家庭內衝突往往反應社會外在結構的壓力。例如,失業的丈夫往往以酗酒及酒後毆打妻子的暴力方式發洩其內心的挫折與憤怒。基於人權保障的立場,家庭暴力的議題已不再被視為「難管且不該管的家務事」,而是「難管卻該管的公務事」。
我國仍屬告訴乃論
不幸地,家庭暴力在國內仍被視為家務事,警察多不願介入,甚至有人認為,打老婆是男子氣概的表現。兩年前鄧如文殺夫案充分暴露台灣法律對家庭暴力事件中對女性權益的漠視。在台灣現行法律中,家庭暴力事件要構成傷害罪,受害者要檢具三次以上的驗傷證明,且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妻子必須被嚴重毆打三次以上,公權力才會介入,而且還不是主動介入,必須是受害者主動提出告訴,中途若原告撤銷控訴,則控訴亦中止。這樣的規定完全忽略了受虐妻子仍必須與施虐者共同生活的事實,以及施虐者與受虐者之間仍有眾多生活交集點而致受虐妻子仍受其先生的控制與威脅,例如,先生可能威脅傷害妻子的親人,甚至以傷害孩子為脅,迫使妻子撤銷告訴。法律未能事前考量受虐者在家庭中的弱勢地位及其與施虐者之間的密切關係,反而往往導致受虐妻子不得不留在其痛苦的婚姻關係之中。
加拿大列為公訴罪
加拿大法律將家庭暴力列為公訴罪,也就是,一旦家庭暴力被發現,不論受虐者是否提出控訴,檢察官都應對施虐者提出控訴,視家庭暴力為一項社會所不容許的罪行。理論上,加拿大已將家庭暴力納入公權力介入下的範圍,理應對受虐者有充分的保護。但今年三月多倫多星報公布一份長達八個月對多倫多家庭暴力案件的追蹤研究發現,事實上加拿大的法律體系對家庭暴力案件仍無法有效地加以遏止。該研究發現,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有三分之一因為受虐者害怕出庭作證或在作證時改變證詞而撤銷告訴。這些受虐者不敢出庭的案件,檢察官不曾使用受傷的照片、一一九報警的電話錄音,或者警方的證詞持續對施虐者的控訴,而堅持控訴且完成審判過程的案件中,有百分之六十的案件被判罪名成立,但絕大多數的施虐者並未坐牢只受管束處置,且未強制接受輔導。百分之四十三的施虐者被要求接受輔導但只有百分之五的人完成輔導過程。換句話說,雖然家庭暴力是公訴罪,檢察官仍然依受虐者是否願意出庭作證來決定是否進行控訴;使施虐者受到法律制裁的責任仍完全落在受虐妻子的身上,而法律對施虐者的制裁卻往往不足以嚇阻施暴者,也沒有提供有效的治療。
聖地亞哥採「零容忍」方式
南加州的聖地亞哥市則採取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方式,使其在打擊家庭暴力上成效卓著。聖地亞哥市有專門處理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事件的小組。他們打擊家庭暴力的利器是使用所有的證據進行控訴,且若無必要,檢察官希望受虐妻子不要出庭作證,以免二度傷害。聖地亞哥稱其處理家庭暴力的方式是「零容忍」方式。這個方式認為由於受虐者與施虐者之間的情緒糾葛複雜,使受虐者很少願意出面作證使施虐者入罪,因此受虐者往往無法提供可信賴的證據。於是家庭暴力案件必須依賴其他可用的證據。
當家庭暴力小組接案後抵達現場,一定將受虐者的受傷情況拍照存證,以供日後判決之用。一一九的報警電話錄音也成為主要證據,因為該錄音往往真實呈現受虐者當時的情緒。更重要的是,檢方不會因為受虐者不願出庭作證而撤銷控訴。結果,一九九五年家庭暴力案件中,百分之九五的被告都承認有罪。但是,聖地亞哥對家庭暴力的處理的目的並非將所有的施虐者繩之以法,關入監牢;而是要改變施虐者的施暴行為。
公權力必須主動打擊犯罪
家庭暴力日益嚴重的原因是因為許多施虐者不覺得自己做錯了,而受虐者又過於恐懼而不敢張揚。在聖地亞哥,一旦被判有罪,施虐者被迫自費參加一年的心理治療,否則他便必須坐牢,惟有強迫這些施虐者接受治療,我們才能真正地避免及減少家庭暴力的再度發生。
家庭暴力的本質與一般暴力犯罪不同,家庭暴力是你身邊所愛的人所施加的暴力,而你往往不願使他入監坐牢。也因為這點的不同,家庭暴力的法律處置也應有所不同;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公權力必須主動地打擊犯罪,減低家庭暴力的發生,使施暴者明白自身行為的錯誤,才是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