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使者天命狀授與、保管辦法

天帝教樞機使者天命狀授與、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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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08-01 12:15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六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奉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帝極(弘)字第0二四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天帝教樞機使者天命狀之授與、保管、換發等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樞機使者之天命狀為天帝教同奮榮任樞機使者,頒受樞機使者天命神職之表彰。

第三條 樞機使者之天命狀,由首席使者在樞機使者拜命宣誓就職後於教壇授與。

第四條 樞機使者之天命狀一經授與,應即呈報無形核備,以為溝通無形有形之依據。

第五條 樞機使者之天命狀,應由各該樞機使者自行妥善保管。平時應公開懸掛於個人之辦公室或居家之親和室、客廳、書房之適當位置。

第六條 樞機使者之天命狀,如因不可預期之原因受到毀損或遺失,應請首席使者擇期補授與。但應請各該樞機使者敘明原授與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原本以為遺失之天命狀,於其後再經尋獲時,仍可選擇銷毀或換下補授與之天命狀,惟被換下之天命狀仍將予以銷毀。

    依前項更換或補授之天命狀,應於適當位置加註更換或補授字樣與日期。

第七條 樞機使者於依據教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或證道者,前經授與之天命狀均為其私人所有,以為傳家之寶。亦可捐贈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八條 樞機使者自請辭去樞機使者神職,並經同意後,為昭慎重,應請將樞機使者之天命狀歸還,仍由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九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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