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使者簋授與、使用、保管辦法

天帝教樞機使者簋授與、使用、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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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08-01 12:2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六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奉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帝極(弘)字第0二四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天帝教樞機使者簋之授與、使用、保管、換發等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樞機使者之簋為天帝教樞機使者行使天命神職時,代表莊嚴身分之信物。

第三條 樞機使者之簋,由首席使者在樞機使者拜命宣誓就職後於教壇授與。

第四條 樞機使者之簋一經授與,應即呈報無形核備,以為溝通無形有形之依據。

第五條 樞機使者之簋,使用規定如左:

    一、代表天帝教或首席使者主持重大法會、典禮時使用。

    二、代表天帝教或首席使者主持重大會議時使用。

    三、以樞機使者身分主持教內重大法會、典禮時使用。

    四、參與重要道務、教務事項時使用。

第六條 樞機使者之簋,平時由各樞機使者自行妥善使用、保管,置放於個人之辦公桌或居家之親和室香案、書桌上等適當位置。

第七條 樞機使者依第五條之規定必須使用到簋時,先攜帶到相關地點,恭置於教壇之神案上或其他適當位置,向無形稟明身分。樞機使者完成任務準備離去時,恭從教壇之神案或其他適當位置取下,申謝無形之護持,行禮而退。使用細則另定之。

第八條 樞機使者之簋,如因不可預期之原因受到毀損或遺失,應請首席使者擇期補授與。但應請各該樞機使者敘明原授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原本以為遺失之簋,於其後再經尋獲時,仍可選擇銷毀或換下補授與之簋,惟被換下之簋仍將予以收回。

    依前項更換或補授之簋,應於適當位置加鐫更換或補授字樣與日期。

第九條 樞機使者於依據教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或證道者,前經授與之簋均為其私人所有,以為傳家之寶。亦可捐贈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十條 樞機使者自請辭去樞機使者神職,並經同意後,為昭慎重,應請將樞機使者之簋歸還,由本教教史單位典藏。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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