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一鱗半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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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天帝教總會  1999-10-01 12:40

【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

召開理監會 研商組團參與會員大會事宜

  中華民國宗教與和平協進會於九月廿一日召開理監事會,研商組團參加十一月底在約旦舉行的「第七屆世界宗教與和平協進會會員大會」,以及明年是否由該會主辦「宗教音樂會」等事宜。

【天主教】

更新教友培育 東亞教友大會在香港展開

  第五屆東亞教友代表大會於八月廿五日在香港展開為期五天的會議,主題是「更新教會的教友培育」。此次共有來自澳門、香港、日本、韓國、外蒙及台灣六國,台灣共有七位代表分別來自台北、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教區。

  大會以三個方向發揮:一、在合作中履行教會使命;二、在家庭、工作及社會中發現新的福傳方法;三、藉基信團及小型信仰團體增進我們的靈修。

【佛教】

世紀之交 中外學者探究人文思想與佛教藝文

  為增強國內外專家學者對東方文化教育和佛教教育的重視與研究,由華梵大學及華梵佛學研究所主辦的「第十一屆國際佛教教育文化研討會」,七月十日至十三日假台北南港中央研究院圓滿舉行。

  該會以「世紀之交的人文思想、佛教教育文化與藝術」為主題,共有來自日本、印度、美國、伊朗、瑞典、澳洲、德國、馬來西亞等二十二位國外學者及二十五位國內學者發表相關論文,並有近四百位人士與會。

廣納眾議 宗博館與美六大博物館對話

  承辦世界宗教博物館全館展示的美國RALPH APPLEBAUM公司為了廣納各界意見,七月由負責內容設計及研究的哈佛大學宗教研究中心主任—蘇利文博士在美國與當地博物館界舉行座談會。

  從七月八日進行到廿一日,總共在美國主要的六大城市華盛頓、費城、紐約、波士頓、劍橋、芝加哥、舊金山舉行,與會的學者專家都是來自美國頂尖的博物館、媒體人員、藝術家與宗教學者等,首次接觸,對於宗博館的開館,大家均給予極高的評價和期許,並願意提供必要協助,共同促成開館順利。

【道教】

行天宮全新景觀 迎接關聖帝君聖誕

  八月五日(農曆六月廿四日)是關聖帝君一八三九周年聖壽,行天宮進行外圍改善再造工程,以全新面貌的莊嚴景觀迎接這個特別的日子。行天宮義工董事長黃忠臣表示,行天宮全新的人行道設計,已成為台北宗教信仰的新地標。

【一貫道】

美國加州全真道院 開荒十年有成

  座落於南加州洛杉磯的美國全真道院,於今年六月十三日辦十週年慶暨忠恕學院中部結業法會,來自各地道親三百餘人,及艾爾蒙地的新舊市長、國外貴賓齊聚一堂,回憶十年前的開荒歷程猶歷歷在目,受盡了語言、風俗習慣的困擾,以及其他種種不便,心裡只有一個念頭—要把寶貴的大道傳出去,如今才有美好的收成。明年起,全真道院預計開班教西裔及白人學習中文,希望可以藉此打開傳播福音的大門。

【宗教法令】

內政部重擬宗教基本法十條草案

維護宗教團體權益健全行政法制

  內政部重新擬定宗教基本法草案,僅對宗教團體法做原則性規範,以取代過去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基本法草案對宗教團體受贈或購置的財產必須向宗教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避免宗教團體財產私有化。

  該草案僅有十個條文,明定宗教基本法是為保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維護宗教團體權益及健全宗教行政法制而制定。對宗教內部事務的組織運作和會計制度不再規範。

  草案明定人民為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行使之主體,人民得依其宗教信仰傳佈教義,並以其自由意志參與宗教活動和為必要之集會結社。為防止宗教團體假借宗教自由而從事與設立宗旨不符之活動,草案並明定宗教團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宗教團體採取登記制,經登記有案的宗教團體為公益法人,草案規定宗教團體之登記應檢具申請書、章程及其他應備文件,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請。在該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宗教團體不必辦理登記。

  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私有化,十方大眾的捐輸成為私產,草案明定宗教團體因出資、徵募購置或受贈之財產,應向各該主管機關以該團體名義辦理登記,並由該團體章程所定有權管理之人管理。

  有關宗教團體減免稅捐的規定,草案做了嚴謹的規範,明定宗教團體以信徒資金購置而登記為私人名義之土地,自始即供宗教團體使用,經宗教主管審查證明者,於捐贈移轉與該宗教團體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捐贈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轉移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者,不在此限。

  草案並明定,私人所有之不動產,贈與並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專供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等使用時,得依契稅條例。

新興宗教申請設立 將採取放寬政策

  內政部八月五日表示,為了因應近來宗教活動的多元發展,內政部對於新興宗教的設立與申請將朝向放寬政策,今後新興宗教的成立只要依照人民團體或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其宗旨目的及教義等無違法事宜者,均准其申請成立。

  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則,內政部民政司長紀俊臣表示,新興成立的宗教只要在宗教設立的目的、宗旨、教義、儀軌、經典上,沒有違反法令或者沒有不予許可的事由,便可以依照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相關規定,申請籌組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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