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2006-05-01 11:2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廿六日第一一四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帝極(樞)字第00七號公告公佈實施
(目的)
第一條:為鞏固教基,貫徹教紀,清白教政,依據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天帝教極院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任務)
第二條: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範圍如左:
一、全教各單位執行業務之督導、考核及風紀監察事項。
二、全教各單位執行財務之稽核、審計事項。
前項所稱全教各單位,係包括極院內部各單位、各直轄道場、各教院非營利事業暨始院及其所屬各掌院、初院、教堂、親和所等。
(組織)
第三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主任委員推動本會事務。
委員至少九至十五人(具會計、審計專長者一人以上)辦理職掌事項。本會主任委員由首席使者聘任之。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酌依教區需要薦請首席使者核派。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專員四人(各教區一人),協助委員處理本會事務,均由主任委員簽請首席使者派任。
本會人員均屬榮譽職(義務職),本會人員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
(人員遴選)
第四條:
一、曾在本教正宗靜坐班、傳道班(師資班)、傳教 班(高教班)、特訓班(春節)結訓者。
二、曾任本教各教院督教長、督教司、副宏教或各教長、教司、中心執事者。
三、品德優良、正直無私、學養俱佳而孚眾望者。
四、學有專長並有專業之素養者。
(執行任務)
第五條:本會人員處理公務應潔身自愛,公正嚴謹,不得循私枉縱,營私結黨,有辱教譽,並應恪守左列事項:
一、應服從工作指派,遵守各項辦事規定。
二、自動調查之案件,不得挾私報怨,應事先報准,核可後方能作業。
三、執行風紀監察事務,遇有親屬或涉及自身利害關係案件,應自動迴避之。
四、對於處理事務所知悉之機密、資訊,應絕對保密。對於當事者之隱私,不得藉故洩漏宣染,或公開案情。
五、有關財產、財務之審計、審查、盤點之工作,應事先函文受理單位,並會同受理單位主管會辦。
(立場)
第六條:本會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應超然獨立,不受干涉。受督理考核與風紀監察單位之人員並應善盡配合支援之責任。
(會議)
第七條:本會會議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會議:
(一)每年上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審查提案及聽取委員工作報告。
(二)每年下半年召開會議一次,聽取各級教院督教業務工作報告。
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依實際需要,召集研討重要獎懲案件及上及交議事項。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克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為主持。會議時,對於重大懲處案件,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之多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多數取決,由會議主席裁定。
前項重大獎懲案件於決議後,應提報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工作規定)
第八條:本會督導考核業務得指導各級教院督教單位執行。
各級教院督教人員辦事工作注意事項另訂之。
(經費)
第九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依實際需要按年度編列預算。
(施行)
第十條:本規程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呈報首席使者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