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
2006-10-01 10:1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第四十八次樞機使者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代理首席使者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四日(86)帝極(樞)字第00一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第00四號函公告公佈
第壹章 總 則
(法源)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左列規章,並斟酌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教綱附件五「人間推選首席使者報請 天帝御定辦法」。
二、極院組織規程。
三、樞機院組織規程。
(立法精神)
第二條 首席使者受天上人間之付託,身繫人間帝教興衰榮枯,推選作業應審慎嚴密週詳,推賢選能,維護制度,為本辦法之立案精神。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推選新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作業。
前項現任首席使者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向樞機使者會議報告,並經由樞機院會議通過後召開選舉會議。
第貳章 會 議
(會議召集)
第四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輔教於代行首席使者職權期間,應發佈召集通知,召開樞機院會議,執行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任務。
副議長(輔教)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得由樞機院過半數現任樞機使者聯名辦理,並公推一人為代表人。
(期限、地點)
第五條 為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而召集之會議,於極院(或視同極院)所在地舉行,會期以完成推選之任務為限。
(初選作業)
第六條 推選首席使者之初選作業如左:
一、以推選繼任首席使者候選人之會議由議長召集,或輔教代行首席使者時由副議長召集,樞機院全體樞機使者均有應出席之義務,實際出席人數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得開會,並推出會議主席。
二、全體樞機使者均為被推選人,即將卸任之首席使者無被選舉權。
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四、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最多可圈選三人。
五、得票數較多之前三名,為初選首席使者候選人。
六、推舉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七、會議主席於接獲全部天人交通侍生閟送之教主核定候選人後,應於會埸內召集全體與會樞機使者公開啟封。
(複選作業)
第七條 推選首席使者之複選作業如左:
一、由樞機使者就前項報核定的三位候選人進行選舉。
二、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三、樞機使者每人一張選票,可圈選一人。
四、以最高票一人為人間選出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
五、推舉時應推定監票、開票、唱票、封票等人員。
(即時處置機制)
第八條 樞機使者連續三次選出之候選人,天人之間有不同意見時,經本院會議同意,會議主席必要時可即時舉行「天人會談」進行天人間協調與溝通。
第參章 天人親和作業
(呈報推選結果)
第九條 初選與複選結果由封票人員密封後,由會議主席代表於教壇光殿頂表上呈。
在未奉 天帝詔命核定前,所有與會人員不得離開會議埸所。
(承接教主核定與詔命)
第十條 天人親和院應分別指派合格天人交通侍生三人,在不同之教壇光殿承接教主所核定旨意。
天人交通侍生承接之教主核定候選人與詔命,閟封後,直接持送交樞機院會議主席。
第肆章 教主詔命
(宣佈教主詔命)
第十一條 頒布之繼任首席使者人選確定後,由樞機院會議主席宣佈,並於光殿教壇鐘鼓齊鳴八十一響,天人同慶。
(公告教主詔命)
第十二條 奉 天帝核定繼任首席使者之聖訓,由樞機院會議主席簽署公佈,昭告教內外。
第伍章 典 藏
(選舉文件之典藏)
第十三條 選舉繼任首席使者之全部文件,樞機院應加以整理、複印、裝訂成冊,正本由本院典藏。十年後移送教史委員會列入檔案永久保存。
第陸章 公佈實施
(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樞機院會議審議通過,報經首席使者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