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樞機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天帝教樞機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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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1 09:2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二號公告公佈實施

 

(會議)

第七條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樞機使者於選舉首席使者繼任人選時,由議長(或副議長)召集。

  二、樞機院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三、常務樞機使者會議:

   (一)常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集。

   (二)臨時會議:因緊急及臨時事故之需要召開,由議長召集。

  四、會議列席人

  樞機使者各種會議,得邀請與業務有關之人員列席。

  五、出席人數:

   (一)推選首席使者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二)遴選樞機使者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正式開會。

   (三)樞機院會議之常會與臨時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半數時,方得正式開會。

  六、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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