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首頁 » 天帝教教訊第274期 » 天帝教極院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2006-12-01 09:1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一一八次樞機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95)帝極(樞)字00一號公告公佈實施

 

第肆章 首席使者

(首席使者繼任人之產生)

第五條 現任首席使者任期即將屆滿,或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樞機院議長(或副議長)依照「天帝教推選首席使者辦法」之規定,召集「樞機院會議」,由樞機使者推選三人為候選人,經無形核定,再由樞機使者選出一人為繼任首席使者人選。報請 天帝頒授天命繼任之,世代相傳,流衍萬古。

(首席使者)

第六條 奉 天帝授命,嗣緒垂禪之首席使者,為帝教在人間之最高負責人,應恪遵教綱,宏化教義,道範師表,協和萬教,惟精惟一,參透昊天心法,以貫通天人,常親常和,傳諭 天帝意旨,而啟迪群倫,廓然大公,掄才擢用,保授天爵,窮究最後宇宙真理,以開拓人類思想領域,實踐圓滿聖凡平等天人大同之最後終極目標。

  首席使者為任期制,任期十年,不得連選連任。

(首席使者之卸任)

第六條之一

  首席使者卸任後,得享有優遇,其辦法另訂之。

(首席使者之代行)

第六條之二

  首席使者於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輔教代行首席使者職務,代行期間以樞機院會議訂定之期間為準。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