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人李玉階先生與《自立晚報》對臺灣的貢獻

報人李玉階先生與《自立晚報》對臺灣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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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普珍  2012-03-15 10:40

壹、對《自立晚報》的參與和退出

一、接辦《自立晚報》

  民國40年9月20日,玉老(按:李玉階先生.本師世尊)以在野之身,依法申請接辦《自立晚報》,盡書生言論報國之責。

  先是,杭州報人鄭邦琨、婁子匡等於臺北接辦《自立晚報》,因副刊主編吳一飛失察,轉載香港報紙譏評領袖之小品文〈草山衰翁〉,遂為保安司令部勒令停刊,永不復刊。

  事發後,主事者屢請有關單位准予復刊,但阻力太大,合夥人之間的意見又不一致,復刊之事幾乎遙遙無期,直至玉老出面奔走,事情才出現轉機。

  時玉老長公子子弋(維生)與二公子子堅(維公)在該報擔任採訪工作,而玉老黨政關係亦素稱良好,故鄭、婁二人專誠上山,懇請玉老出面陳情。

  玉老有鑒於該報員工數十人,大都自大陸逃難來臺,突遭停刊打擊,生活陷入絕境。故首先找上臺灣省政府主席吳國楨;吳主席說:「我支持復刊」;繼又拜訪保安司令部彭孟緝副司令,彭亦謂無意見。

  最後又與國民黨第四組主任陶希聖與繼任者蕭自誠洽談,並透過總政治作戰部組長胡一貫向蔣經國主任陳述,都獲得肯定支持,終於排除萬難,由玉老接辦復刊。

 ●53年本師(坐者)在《自立晚報》時期。

  接辦之初,玉老自任發行人兼社長,過純華女士(按:坤元輔教)任副社長兼總稽核,大公子子弋任副總編兼採訪主任,二公子子堅任司法記者,三公子子達(維光)任影劇記者,四公子子繼(維剛)任實習記者,長媳廖素雯女士(賢寬)任市政記者,「李家班」可謂全體出動。

  此外,玉老並聘軍聞社總編葉楚瑛為該報總編,總主筆初由胡一貫擔任,後由玉老中國公學後期同學鍾鼎文真除,編輯主任由鄭邦琨任發行人時代的副總編張煦本擔任。

  前此,玉老因誤接福臺公司而債務纏身,窮困至極,僅有5,000元開辦費,而且還是向朋友籌借的。

  後玉老在該報復刊週年時,於報上撰文追述奔走復刊的艱苦情形謂:

  ……在這停刊期間,婁子匡多次要我來接辦,以謀復刊,但我自度對於新聞事業已經脫節,而且本報停刊之後,原先的一點規模多形殘缺,接辦的人如果在經濟上沒有充分的準備,即使能夠復刊,也很難長久維持下去,何況復刊之事又有種種困難,非特別努力疏解,很不容易通過的。……

  但經過婁子匡先生以及其他朋友們再三的慫恿,終於  我不計成敗、不辭艱辛地承擔下這一付重擔,以至誠的態度,多方奔走,「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卒能獲得各有關當局的諒解,奉准復刊。

  繼而又煞費心機,張羅經費,得於去年今日以復刊第一號的本報出現於自由中國,現在回想起來,竟有幾分近乎「奇蹟」。

  復刊之始,該報物質條件簡陋至極,編輯部仍設於雅江街廠房內,廠內只有一部勉強可用的陳舊對開印報機,鉛字3,000斤及其他零星工具。此外簡直一無所有,還負十餘萬元舊債。

  每日在苦難中求生,員工微薄的薪水難得準時發放,有時連隔天印報用的白報紙也無著落。

 

  不過,「李家班」經營的《自立晚報》卻揭示了明確的立言紀事方針:消極上「揭發奸宄,抨擊強暴,作不平之鳴」;積極上「樹立法度,講求禮義,立經世之言」。

  由於秉持此一抱負與理想,該報的新聞與言論明顯擺脫昔日的渾沌面貌,呈現獨樹一格的民營報紙特色,逐漸受到讀者的注目與肯定。

二、退出《自立晚報》的前因後果

  民國54年11月26日,玉老退出《自立晚報》,靜待天命安排。

  先是,玉老退出之前,社長葉明勳亦因政治性問題堅辭社長職。

  葉所以辭職,主要是源於該報副刊於民國52、53年間,連載劉鄂公撰寫的《說南宋》,頗受讀者好評,連載期間有關方面並無意見,待連載結束後,副刊主編柏楊交給平原出版社印成單行本,在《中央日報》刊登廣告,中央一位政要看了廣告之後,囑其部屬買給他看。

  這位政要看了以後,認為內容主旨十分不妥,在執政黨中央的一次重要會議上,斥責該書在鼓吹失敗主義,打擊民心士氣,並責令中央四組辦理。

  不久,這位政要又在黨內重要會議中提及此事,指責黨內幹部辦事不力,竟讓《自立晚報》刊完《說南宋》這種洩氣的歷史文章,又再連載《說南明》,實有辱職守。

  執政黨文宣部門奉命查辦後,葉社長自責頗深,處境尷尬(因葉亦屬執政黨員),堅辭社長一職,該報遂於54年6月27日召開董監事聯席會,勉予同意,並通過由吳三連兼任社長。

  葉辭職後,風波猶未平息,執政黨文宣主管以葉明勳任《自立晚報》社長期間,多受玉老箝制,致葉社長無法充分行使社長職權,因而有促使玉老「休息」之意。

  此時,該報為強化財務基礎,奠定長遠發展宏規,正積極進行增資事宜,玉老基於政治與財務雙重考量,認為已到功成身退之時。

  玉老遂於11月的董監事會議上表示,他經營《自立晚報》已14年,深有心勞力絀之感,近以客觀環境關係,益堅退休之意。

  董事會勉予同意,准他將全部股權過戶。此後,該報遂由吳三連及許金德接辦。

 ●《自立晚報》復刊一週年,全體工作人員大合照。

  玉老屆退前,《自立晚報》發行量增加了2倍,廣告收入增加了十幾倍,報社由虧轉盈,私人債務得以償清,還其自由之身。

  此後,玉老以俗務已了,遂將「李家班」14年來所換得的1/3的股權,全數出讓,退出《自立晚報》。

  玉老經營《自立晚報》14年,一直在荊棘叢生的險途上艱苦跋涉,維持該報命脈於不墜,並奠定該報超然公正的獨立地位,誠為該報發展史、承先啟後的最大功臣。

  迄今,《自立晚報》全體同仁對其堅毅的奮鬥精神,仍舊感念不已。

  此外,關於接辦《自立晚報》期間,迭遭磨難,屢瀕於危,玉老歸因於民國38年發表《時勢預測》,洩漏天機之故。他在民國62年11月的日記中追憶道:

  ……當我政府於38年撤退來臺,蔣公尚未復職之時,人心極度動盪,尤以數百萬追隨政府來臺大陸同胞,人心惶惶,朝不保暮,爰撰《時勢預測》,藉冀安定人心,而鞏國基,根本未曾考慮洩漏天機,應遭天譴。

  但事實證明,天道好還,唯人自召,余自40年接辦《自立晚報》,以至54年冬脫離《自立晚報》。這15年,歷經艱辛,備受挫折,……雖曰命運,然亦可謂全由《時勢預測》,洩漏天機而來。

 

貳、《自立晚報》的停刊及改組

一、兩次停刊的打擊

  1.民國42年4月7日,《自立晚報》因發表孔祥熙返國共赴國難消息,被迫自動停刊7日。

  先是,民國41年是年春,臺北民營報業以臺紙公司新聞用紙價格不斷上揚故,盼黨政當局批准民營報業自行進口洋紙500噸。事經省府同意,然不獲國民黨第4組主任沈昌煥通過。

  後玉老偕李萬居、王惕吾及范鶴言代表民營報業,宴請沈昌煥、張彼德,並邀嚴家淦部長、張滋闓部長、任顯群廳長作陪,即席商談,據理力爭,終不得沈之諒解。

  席間尤以玉老言語激昂,沈昌煥竟惱羞成怒,遂種下打擊《自立晚報》的根由。

  民國41年10月14日《自立晚報》一版因刊登〈孔祥熙行將返國,共赴國難〉消息(據說此一訊息為國民黨某中央委員所批露),而遭國民黨改造委員會嚴斥,因與會者 咸以國民黨在大陸的徹底失敗,是孔、宋諸人的責任。

  該報為免麻煩,次日即依《出版法》提出更正啟事,表明這則消息「尚非事實」。

  但第4組主任沈昌煥藉口總裁交辦追究來源,依然提出會報,以洩漏外交機密(當時該報曾刊載我將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由,決對該報施以停刊1個月的處分,並通知省府主席吳國楨執行。

  詎吳不受命,經省新聞處長張彼德折衝往返,迫不得已,玉老乃忍痛以整理內部為由,於42年4月7日起,自動停刊7日。

  復刊後,原總編葉楚瑛辭職以示負責,該職由張煦本接任。又因停刊造成財務嚴重損失之故,使原本艱難的財務更加困絀,是以玉老乃與臺元紡織公司總經理嚴慶齡商談合作,由該公司給予財務援助,其夫人吳舜文女士出任該報社長。這個合作因雙方意見常不協調,6月間即告拆夥,仍由玉老兼任社長。

  2.民國42年10月19日,《自立晚報》又因國慶日花邊新聞失檢,再度被迫停刊3個月。

  先是,《自立晚報》編輯部以國慶當日人手不多,又兼以時間有限,全體員工集中精力搶編第1版國慶閱兵新聞,不料文字記者及4版編輯失檢花邊新聞,迨發現時報已出刊。

  此時,玉老一面處分相關人員,一面報請省新聞處核辦,新聞處即轉四組請示。沈昌煥旋即邀約玉老到寓所談話,以詆毀元首罪名恫嚇之。

  玉老當即正告謂:一、像此類情形,在民主國家已不足為奇,且蔣公寬大為懷,即或得知,亦當一笑置之;二、該報已於當日主動檢舉,揆諸法律,對自首者應予減刑,望量情從輕處分,並祈依法辦理,以維民主法治國家體面;三、報紙本身為反共抗俄的宣傳工具,工具本身無罪,罪在使用的人,願罰人不罰報,勿以1、2人無心之過,影響百餘忠貞員工生活。

  經一番理直氣壯的說明後,玉老告辭而返。次日,沈於法無所據,以詆毀元首為由,請以停刊3個月之嚴厲處分,並提出會報通過,交由省府即刻執行。

  玉老因不願增加俞鴻鈞主席的困擾,經洽談後,毅然接受,於17日奉到省令,19日起遵令停刊,玉老與全體員工開始同過3個月痛苦生活。

 ●本師以《自立晚報》作不平之鳴,立經世之言。

  此事雖經沈昌煥封鎖,避見外國記者,但外國通訊社、外國機關仍爭相發電報導,徒然招致政府不夠民主、不尊重新聞自由、打擊民營報紙的譏評。

  因之,是年國民大會期間,在中國公學校友會歡宴胡適先生的會上,胡與玉老談及此事。他以老學長的身分責備玉老不該屈於權勢,助長毀法者的氣燄,影響民主法治前途,並一再鼓勵他,今後要拿出勇氣,爭取新聞自由、言論自由。

  次年5月21日,玉老於該報〈天聲人語〉專欄追憶這2次停刊事件道:

  為了參加反共抗俄的實際宣傳工作,從40年9月間接辦本報以來,慘澹經營,不但不曾單獨接受過任何公私津貼,反而遭遇了2度打擊,尤其是去年10月18日奉令停刊3個月的困難,維持百餘員工生活的苦痛,簡直無從說起。

  不過,這樣於法無據、嚴厲的處分,在自由中國新聞界可說是一件大事,據我所知這根本不是總統的意思,為了本報一個幼稚記者無心的錯誤,在國際上增加了政府不夠民主的批評,我真覺得遺憾!

  ……雖然,本(43)年1月19日起停刊期滿奉令復刊,但是本報元氣已經喪盡,一切均須從頭做起。我誓願站在反共復國的新聞崗位上始終努力,為爭取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奮鬥。

 

  停刊期間,玉老多方張羅,獲北市民營報業聯誼會及友人的道義支援。同時,俞鴻鈞主席亦商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副主委徐柏園設法資助,該報方能渡過3個月的嚴冬。

  但該報復刊後,每日發行量從八千餘份降至三千餘份,房租積欠半年以上,全體同仁薪金暫支8折,且未能按期發放,常拖欠3個月有餘,報社每月虧損兩萬餘元,天天在高利貸壓迫下煎熬,在風雨飄搖下掙扎出報,幸賴同仁齊心協力,堅忍以赴,才始終屹立不墜。

二、《自立晚報》的改組

  民國48年8月下旬,《自立晚報》改組,玉老與吳三連、許金德三方合作。玉老仍任董事長,吳三連任發行人,許金德任常務董事,並邀葉明勳任社長,張煦本為副社長,鍾鼎文為總主筆,王錦昌為總經理,玉老長子維生為總編輯。

  依據《自立晚報四十年》載,玉老接辦該報後,新聞言論有所精進,樹立了剛正獨立的民間報紙風格,但報社財務狀況卻一直處於艱困狀態。

  為求貫徹初衷,克盡言責,他感到與其捉襟見肘,一直無法突破財務的難關,不如將這張超然獨立的報紙供諸同好,充實力量,使其益為完善,日漸茁壯。

  而玉老在尋覓合作夥伴時,首先想到吳三連先生。據吳三連說,他在臺北市長任內及卸去市長職之後,與玉老率皆私人往還,但偶與其一室相對時,玉老一再強調:「書生報國」的至意,使聞者為之欽敬無已。

  唯市長交卸之前,因服公職之故,加入輿論界,於法所不容;市長交卸後,又為一己事業奔波,亦無暇顧及於此。及至47、48年間,玉老知吳個人所創之事業已具規模,因而2度與其談及合作事宜。

  中經雙方友好數度斡旋,吳三連亦有感於玉老為創辦一份純粹民間報紙而堅毅奮鬥的精神十分可佩,同時對其標榜的「無黨無派,獨立經營」的立場深表贊同,乃應允加入《自立晚報》,與玉老攜手合作。

  不久,許金德先生亦表示願共襄盛舉,共盡言責,幾經磋商後,吳、許2人同時加入該報經營行列,形成三方合作局面。

  48年6月18日,玉老先與吳三連簽訂協議書,再於同年8月22日與許金德簽訂,接著於8月23日舉行增資股東大會,產生新的董事會,完成法定改組程序。

  增資改組之後,該報紓緩了財務的窘境,延續一縷命脈於不墜,而新股東的加入,新陣容的建立,則充實了該報的血輪,注入新的發展動力,使既有的旨趣與立場更加發揚光大,增益其為民喉舌的神聖職能。

 ●本師常在《自立晚報》開會時,惕勵員工,團結一心。

 

參、對新聞自由的堅持

一、聯合民營報業合組臺北市民營報業聯誼會

  民國41年1月11日,玉老聯合臺北市9家民營報社負責人,組織臺北市民營報業聯誼會,要求政府根據《憲法》規定扶持新聞事業。

  按民國40年代初期,臺灣報業由公營及黨營報紙執牛耳,民營報紙咸創業維艱,衰糜不振。公營、黨營各報基礎雄厚,各有支持機關,新聞用紙優先配得,申請貸款極其便捷,並壟斷中央、地方政府公告,優寵集於一身。

  民營報紙基礎脆弱,借貸無門,廣告無源,紙價連番上漲,幾至一息奄奄。為求生存發展,民營報業乃提倡組織聯誼會,團結起來共同奮鬥,爭取配紙及政府公告。

  當時民營報紙有十餘家,合作範圍如何確定?權益如何分配?各報立場不一,步調也不一致。自玉老接辦《自立晚報》,參與民營報業合作的研商與擘劃,事情遂現轉機。

  因玉老每次洽商,皆以同業共同利益為先,故眾人意見漸趨一致,合作辦法亦因應而生,卒有臺北市民營報業聯誼會之成立。

  其時,參加此一組織的民營報紙,除了《聯合版》下的三報《全民日報》、《民族報》及《經濟時報》外,另有《公論報》、《國語日報》、《華報》、《大華晚報》、《民族晚報》及《自立晚報》。不久《徵信新聞報》與《英文中國郵報》亦申請加入。

  依《聯誼會組織章程》,各報負責人均為該組織幹事,再由幹事中選出常務幹事3人,經常推動會務。

  第1屆常務幹事,由李萬居、范鶴言及王惕吾擔任;但李萬居因任職省議員故,無暇處理會務。玉老最初雖未居常務幹事之名,卻由同業推戴,成為聯誼會中為同業服務的中心人物。此後,民營報業間團結增強,業務亦稍有轉機。

  聯誼會成立之後,決定政府公告由9家民營報聯合刊登,各機關的公告交民營報聯誼會統籌安排,會員不再向各機關接洽廣告。

  於是,聯誼會成立了民營報廣告聯營處,向各機關交涉,其後委刊廣告,凡發給黨、公營報紙的,也發給民營報聯誼會一份;黨、公營報紙登一份廣告,收一份錢。民營報聯誼會則將同一廣告交所有會員刊登,也只收一份錢。

  刊登廣告的收入,則以各報發行量及商業廣告量為基準,訂出各報分配比例。

  據已故報人王惕吾先生說,關於公告費的爭取,從策劃而辦法而實際交涉,玉老身先同業,不避辛勞,功績至偉。

二、抵制內政部制訂公布《戰時出版品禁止或限制登載事項》

  民國43年11月5日,內政部制訂公布《戰時出版品禁止或限制登載事項》9項。

  7日,《自立晚報》針對內政部此舉,發表社論〈萬方有罪,罪在記者〉,該文由玉老長子維生撰寫。略謂:

  ……我們細研9項條文,對於新聞所加之限制,大至軍政外交,小至社會瑣聞、個己罪行,幾乎鉅細靡遺,堪稱精到;而其含義之籠統,禁網之寬廣,又令人有上不著天,下不著地之感……然間或偶因立場不同,觀點有異,則幾乎一張報紙,無處不可發生問題,無事不可發生爭執,誠使編輯人員有惶然不知所措,除了請求派遣「專家」,駐社逐稿畫行,將再沒有人敢在紅筆漿糊剪刀間討生涯了。……

  誠然,政治、軍事、外交之機密,關係國家民族利益,反共抗俄大業至鉅,絕不容輕易外洩。

  而今日身為忠貞報人者,豈非見不及此,亦無不戒慎恐懼以赴。然或因囿於見聞;或因觀點不同,無心之失,固亦在所難免,而竟不幸招致無窮憂患,此不僅為當局者所痛心,即身當其事者,亦必抱憾終身引以為恥。

  故當局對此似宜視新聞記者為友,多作適切聯絡,多予相機指示,使其對當前局勢政策,了然於心,必更能收配合宣傳之效,比之於徒予空洞之限制,其利弊相去恐將不止以道里計。

  至於對社會新聞之描寫與發表,隱惡揚善,固為國人傳統道德,然一味歌功頌德,不惟使人有粉飾太平之意,且足以令人昧於現實,自我陶醉,豈為銳意求治者所願為?……

  要解決社會問題,化乖戾為祥瑞,變醜惡為善良,非面對現實不為功,亦決非裱糊掩飾所能奏效。報紙對此,自有其移風易俗之責,然細玩內部禁令,似乎以為今日社會之罪惡,大有萬方有罪,罪在記者之概,那也未免倒果為因了。……

 ●本師接手《自立晚報》,為新聞自由開先路。

  8日,玉老發表社論〈行政院應撤銷九大禁例:由出版界、新聞界自動制訂公約〉,略謂:

  ……今天臺灣每一個辦報、辦新聞文化事業的人,凡是稍有是非之心者,對內政部此一措施是不能同意的。我們無須要說外國如何如何,因為我們實在很少能找出各民主國家政府,不經法律裁決就以行政命令限制新聞出版的例證。

  ……今天每一個正當的新聞文化從業人,自然不會低賤到那種程度,而故意以他們所辦的報紙刊物來誨淫誨盜,來引誘少年犯罪、使人墮落;尤其不會有人蓄意來毀謗或侮辱國家元首或政府機關的名譽。

  如果真有那樣的不肖之徒,他將不齒於士林,將為社會所共同制裁,在法律上,他當然也負有應負的責任。

  然而我們雖然贊同這9大禁例所蘊含的精神,我們卻不敢贊同這9大禁例由內政部用行政命令來公布實施。我們認為,如果能由自由中國出版界大家集會,依據這9大禁例的精神制訂一項出版公約,由大家來自動遵守,其效果將較行政命令好得多。

  我們所以有此觀感,是因為行政命令一經公布,此9大禁例必將被用作行政官吏監督檢查一切出版物的依據,像這樣空泛籠統的條文,根本不可能作固定的解釋,也無法為不偏不倚的正確運用。

  條文本身既不能形成一固定的標準,則今後用以衡量出版物的是非得失,必致發生極大的彈性,使主其事者實際握有生殺予奪的大權。

  ……此外,還有一觀念上的問題也極其值得研究。研考內政部所以制定此一禁例,其主要著眼點在防止「頹喪戰時軍民生活」和「妨害國家社會安全」。

  但純就新聞來說,新聞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如果社會生活不頹喪,何來頹喪的新聞?往往新聞對社會頹喪生活之報導針貶,即正所以挽救社會生活之頹喪,今若不自美化風氣上著手,而徒責據實報導的新聞頹喪社會生活之罪,豈不是捨本而逐末,而且錯怪了對社會本有教育功效的新聞?……

 

  9日,臺北市報業公會等民間團體一致反對內政部的9項新聞禁例,籲請行政院迅予撤銷。

  同日,行政院下令,《戰時出版品禁限辦法》暫緩實施。是日,玉老發表社論〈與王德溥部長談「法」:三論內政部制訂戰時出版品九項禁律〉,略謂:

  內政部繼處分十種雜誌停刊之後,復於本月五日公布《戰時出版品禁止與限制登載事項》9項,同時,王部長為此發表談話,強調此一措施,乃「為維護國家社會的安全,必要時依法予以適度限制,正所以保障出版的自由」云云。

  ……惟細察此9項禁例之範圍,由政治、軍事、外交擴而大之,及於一般社會,殆無時無地不在禁網之內,且措詞籠統,涵義混淆,極易滋張羅構會之階對於當前形同萌芽之出版事業及言論自由,不啻為無情之摧折,且對我國家民主憲政之聲譽,亦復多有影響,而王部長猶自稱之為「依法」,稱之為「保障」,殊使我們深感困惑!

  ……此次內政部制訂《戰時出版品禁止或限制登載事項》,係以《出版法》第三十五條為依據;……該條文之「立法精神」……:

  第一、……第三十五條條文之適用,應與同章其他各條規定相配合,不得加以割裂,而與其他各條有所重複與出入。

  第二、該條條文首先規定(一)本條之適用,須以「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為前提其次,(二)規定「得依中央政府命令之所定」,即發布命令之權應為中央政府,(三)而其禁止或限制者,乃「關於政治軍事外交之機密或危害地方治安事項之記載」,……殊不宜以「事項」為名,而制訂廣泛的「條例」以至於「法律」,形成「子法大於母法」之不當。

  第三、該條之適用,應避免或抵觸,倘中央政府前此已有類似之命令或核准類似之措施,而情況並無重大改變時,似不宜遽事更張,致政出多門,使人有無所適從之感。

 ●《自立晚報》創刊15週年,本師與師母一同慶祝。

 ●于右任先生參與《自立晚報》社慶,本師(左)親臨接待。

  今觀內政部制訂之《戰時出版品禁止與限制登載事項》,與上述《出版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精神」,殊屬未盡吻合。

  (一)、《出版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對訟事件之登載,業經有所規定,而內政懸為禁律之「事項」,與之多有重複。

  (二)、《出版法》第三十五條適用之前提有三:一為「戰時」,二為「變亂」,三為「依《憲法》為急速處分」。內政部係以「戰時」為情況之依據,然其制定之禁律,自第二項至第九項,均以維持社會風化為著眼點,即在「平時」亦可依據平常之刑法及《出版法》,加以制裁,何得「戰時」為題,另訂禁律,不唯文不對題,且復有礙法治。

  (三)、……法律之制訂,須經人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行之,非行政官署所能越俎代庖者,即總統依據《臨時條款》而作緊急處分時,亦須事前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而事後立法院仍得變更或廢止之。

  今內政部為中央政府之一部門,未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竟遽爾自行制訂並公布此一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中最重要之言論自由之禁律,則該部之權力殆已超越行政院、立法院以至總統之上,更不知道《憲法》與法律於何地!

  (四)、關於戰時應行禁止或限制登載之事項,必須列舉具體事例,指出實際範圍,……即此項「命令」應為《出版法》之執行,而不得廣張禁條,漫制罰則,形成為「青出於藍而甚於藍」的「法律」。

  (五)、查行政院曾於42年7月27日以內字四三三0號命令核准頒布《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一種,對於戰時出版品禁止或限制之登載事項,已有規定,截至本日止,未聞該辦法有所變更或廢止,該辦法雖以《戒嚴法》為依據,然其制定,實係參酌《出版法》之立法精神而經行政院核備者,今內政部未經行政院核准逕行公布9項禁律,與上項辦法不無抵觸重疊之處,政出多門,雖免扞格,實非法治之正當途徑。

  我們依據法理觀察,確認《出版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應以前述之三項「立法精神」為條件,進而剖析內政部制訂《戰時出版品禁止或限制登載事項》9項,具有5點違法之處,用以質諸內政部長王德溥先生,敬祈有以教之。

三、發表「無黨無派啟事」,退出國民黨的前因後果

  民國47年4月14日,《自立晚報》以內政部秘密修改《出版法》並秘密送交立法院審議一事,刊出社論〈我們沉痛而堅決的要求《出版法》修正草案應予撤回〉一文,該文為本師次子維公所撰。略謂:

  ……內政部為什麼於43年11月間所頒布的「九項新聞禁例」被反對而撤銷後,又進一步作修改《出版法》之圖,且從草擬以至送審,完全在極秘密的方式中進行?

  我們認為這中間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在作祟,那就是我們的政府始終以新聞界為敵,以為新聞界每對政府若干措施,出之以批評的態度;視新聞界為罪人,以為今日若干政治社會問題之形成,其咎全在新聞界。

  ……殊不知,新聞界與政府官員,固常因立場不同,而有不同之見解,然愛國家民族之心,初無二致,茍有利於國家人民之舉措,無不竭誠擁護,多方宣揚;故我們認為一個有民主風度與雅量的政府,應視報界為友。

  再就黑暗面之揭露而言,誠然罪惡之揭露,有損於政府之體面,然社會本有罪惡,如不思正本清源,以求問題之解決,但該事粉飾遮蓋,以求心之所安,其遺害於社會國家者,又不知伊於胡底?

  今政府不思反躬自問,不謀補救之道,而但求以「峻嚴刑法」,以箝制新聞界之口,我們實不遑為自己憂,而為國家前途悲。……

  其次,……我們認為《憲法》對言論出版自由之保障,決不容任何人加以破壞,民主自由之基本精神,更應受到絕對之尊重。我們細研《出版法》修正草案,其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內容所賦予行政官署之權力,可不經司法審判,而任意予報刊以警告、罰鍰、停刊及撤銷登記之處分,其企圖顯在威脅新聞記者報導立論之自由,而其行為,勢必嚴重損害《憲法》給予國民出版言論自由之精神;且以撤銷登記之性質言,即等於封閉報社,……我們認為內政部之《出版法》修正草案,實已違背《憲法》,違背民主自由之基本精神。

  ……我們要嚴正謹告當局:我們是政府的諍友,決非政府敵人,以諍友為敵人,乃至愚者所不願為;新聞自由,不容剝奪,《憲法》精神,必須尊重,違背《憲法》,乃最不智之行為。

  我們在此作最沉痛之呼籲,希望當局有勇於認錯之精神,迅即撤回《出版法》修正草案,以表示尊重民主自由之決心。

 ●當年《自立晚報》的風貌。

  29日,立法院以秘密審議方式通過《出版法》修正案。   5月2日,玉老以政府決定修訂《出版法》,將對新聞自由有莫大妨害,遂宣布脫黨,並刊登啟事。

  此後,《自立晚報》報頭下方即標示「無黨無派,獨立經營」數字。玉老於啟事中聲明:

  本人自民國8年「五四」學生運動參加中國國民黨獻身革命以來,不求聞達,愧無建白。

  來臺後曾於國民黨總歸隊時辦理登記,並參加本報直屬區分部,迨直屬區分部撤銷,而臺北市黨部未將本人納入組織,同時本人亦以民國42年國民黨中央於法無據決議通知,從政黨員臺灣省主席俞鴻鈞同志予本報以3個月之嚴厲停刊處分,打擊同志經營之新聞事業,因此本人亦無勇氣再參加基層小組,三十餘年黨籍遂此消失,從此決本無黨無派立場,在反共復國新聞崗位上,民主法治面前,繼續努力為爭取《憲法》賦予人民基本自由而奮鬥。

  一息尚存,此志不渝,數年以來,竭盡言責。日昨總統因關切《出版法》修正問題,曾召見國民黨籍民營報5報社長,本人因非黨員,未曾被召,遂使各方猜疑,有勞友好詢問,用特聲明如上。

三、在陽明山二次會談中建言

  民國50年8月25日,玉老應行政院長陳誠之邀,出席陽明山第2次會談,聯合民營各報負責人王惕吾、余夢燕、洪炎秋等,於大會中提出共同意見,建議政府廢除消極性的《出版法》,由新聞界制訂積極性的「新聞自律」。

  吳三連推崇此舉為我國新聞自律制度的濫觴,為我國新聞開拓一新境界,此乃其反對《出版法》修訂之延續。

  此外,渠等並建議「取消戰時用紙節約辦法及類似措施,開放自42年開始實施的報禁」。

  這些共同意見,成為本次會議中最受重視的主張,並促成後來新聞評議會的成立。再者,在玉老書面意見〈開拓文化領域的新境界〉一文中,則揭櫫了「四項主張」:

  一、廢除或至少應重加修訂47年修訂的《出版法》,俾符合新聞自由之精神。

  二、廢除對學術、思想及言論自由之限制。

  三、為配合知識分子大團結,絕不以參加政府為目的之強大在野力量,似有從速促成的必要,俾對執政黨及政府發揮制衡及監督的作用,以符合民主的政治常軌。

  四、消除政治與輿論脫節的現象,俾促進政治上的進步。

 

肆、雷震案與《自立晚報》

一、關於雷震案

  1950年代,爭取臺灣民主自由的主導力量,即是來自大陸而主張自由民主的知識分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雷震所代表的《自由中國》。

  (一)《自由中國》與1950年代的自由民主訴求

  1.《自由中國》的出現及其與執政黨的蜜月期:

  (1)38年蔣中正總統下野前後,雷震基於「擁蔣反共」的立場開辦《自由中國》。該雜誌在創刊之初,曾得國民黨蔣中正總統及臺灣省主席陳誠的支持,而官方也補助部分刊物經費。

  (2)刊物政治立場的變化:

  a.最初,因臺灣面對中共武力的威脅,故《自由中國》的「擁蔣反共」立場較濃厚。

  b.隨著1951年5月聯軍於韓戰中取得主控地位,美國更加堅定支持我國政府,故臺灣的外在壓力無形中減低。

  c.此時,《自由中國》對自由人權的宣傳便轉趨積極。由於社論〈政府不可誘民入罪〉攻擊當時的情治機關,導致該刊物與彭孟緝主導的保安司令部發生嚴重衝突。此乃《自由中國》與執政黨關係變化的關鍵。

  d.正當《自由中國》日益重視自由民主課題之時,因國家安全獲得保障,國民黨所主導的黨國體制,卻朝著強人威權體制方向發展。

  此後,雷震及其《自由中國》雜誌,與執政當局越行越遠,雙方的對抗摩擦也漸漸嚴重。

 ●當時媒體報導上海「五四」運動的情形,李玉階先生在右上角版面一篇〈五四運動就是救國運動〉,造成轟動。

  2.《自由中國》主要訴求:

  (1)起初,該刊物對民主憲政體制的追求,主要以文字宣傳為重心。

  (2)主要觀點:

  a.以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及制訂《憲法》所依據的政治協商會議憲草12項修改原則為基礎,對當時地方及中央政府制度的運作提出批評。

  b.在地方制度上,刊物強調政府必須根據《憲法》精神,推動地方自治,落實省長民選。

  c.在中央政府體制上,刊物反對強人威權體制,特別是總統擴權的行為。

  d.後來,由於刊物主張組織反對黨,並反對蔣中正3連任,故引起《自由中國》與執政黨的最大衝突。

  (二)雷震案的發生

  1.由於《自由中國》不只在言論上要求執政黨必須培植有力的反對黨,更以實際行動結合來自大陸的自由民主人士與本土政治菁英,故遭執政黨的打壓乃遲早之事。

  2.迨雷震籌組「中國民主黨」時,執政當局終於不再容忍,而採取鎮壓手段,《自由中國》即隨之走入歷史。

二、雷震案與李玉階先生的關係

  民國48年3月3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庭傳訊《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雷震,玉老與青年黨領袖夏濤聲、詩人周子棄等人到庭聲援。

  玉老與夏濤聲甚至攜帶機關圖章,準備必要時為雷震交保,唯檢察官未要交保。

  先是,《自由中國》廿卷二期(48年1月16日)刊登陳懷琪2則投書,一為〈軍人也贊成反對黨〉,一為〈革命軍人為何要以「狗」自居?〉。

  陳後來去函否認,而《自由中國》亦在廿卷四期上已予更正。

  未料,陳以為《自由中國》未照登其萬餘字的去函,即在《中央日報》、《新生報》、《青年戰士報》及《聯合報》上刊登廣告。

  2月23日,省政府新聞處去新一字第六七三號函致《自由中國》社,囑於「發行人」欄裡登出「自然人」名字,於是《自由中國》自廿卷五期,開始在發行人欄內刊出「雷震」2字。

  當此之際,陳懷琪即於臺北地方法院控告《自由中國》發行人雷震「偽造文書」、「誹謗」與「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復去函,謂該投書有「匪諜」嫌疑,雷震因此遭到臺北地院傳訊,後來此案因胡適出面調解告終。

  民國49年9月,《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雷震以涉嫌叛亂被捕。先是,雷震欲邀國內外自由派人士合組反對黨,如玉老和齊世英(編按:《巨流河》作者齊邦媛的父親)、高玉樹、朱文伯、李萬居等亦在受邀之列。

  玉老與齊世英等主張籌組一個以知識份子為主流的政黨,雷震等較激進人士主張成立一草根性政黨。由於彼此理念不合,玉老決定退出。

  同年4月24日,地方舉辦省議員暨縣市長選舉,國民黨大獲全勝,省黨部主委上官業佑指出:「選舉……完全在公平的基礎上作公開合法的競爭」。

  5月1日,《自由中國》廿二卷九期,以社論〈這樣的地方選舉能算「公平合法」嗎?〉駁斥之。

  至此,無黨無派及在野黨派臺籍候選人(如:李萬居、郭雨新等)與批評國民黨的自由派人士結合起來,而幾年前自由派所醞釀的反對黨,亦在此次選舉後進入籌備階段。

  同月16日,《自由中國》廿二卷十期,雷震以〈我們為什麼迫切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反對黨〉一文,呼籲相信民主政治者儘速出面組織強有力的反對黨,以為下屆選舉之準備。

  18日,在野黨及無黨無派人士舉辦「本屆選舉檢討會」,與會者一致抨擊國民黨選舉舞弊,焦點由檢討選舉轉而討論組織新黨。

  會中並結論組織「地方選舉改進座談會。……至於另組新的強大反對黨問題,由座談會與民(社)、青(年)兩黨協商進行」。雷震已然成為新黨運動的靈魂人物。

  7月31日,《臺灣新生報》南部版,以大字新聞在封面上刊載〈共匪支援新黨〉的消息,顯見國民黨意圖抹黑籌組反對黨的人士。

  9月1日,雷震、李萬居、高玉樹發表〈選舉改進座談會緊急聲明〉。四日,雷震在《自由中國》編輯傅正住處被捕。

  10日,《紐約時報》發表社論,評逮捕雷震案已鑄成錯誤。

  12日,臺灣省新聞處向臺北市《公論報》提告誡,因該報刊出〈海外人士對雷震案的看法〉一文,觸犯《出版法》及《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之規定。同日,中國民主黨籌委會要求釋放雷震等人,並公開審判。

  10月8日,警備總部軍事法庭以雷震知匪不報,連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判處10年徒刑,胡適為此深感不平與遺憾。不久《自由中國》亦被迫停刊。

  12月,玉老有鑒於雷震因籌組新黨被捕,認為這是國家的嚴重損失,乃執筆發表〈今日的國是問題〉,從1日至16日於《自立晚報》連載,先檢討〈過去的錯誤有哪些?〉次而分析〈當前的問題有哪些?〉最後提出〈今後我們該怎麼辦?〉痛陳利害,直言不諱。

  註:劉文星先生(道名:普珍)乃《李玉階先生年譜長編》一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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