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申請編定變更過程
蔡緒苗 1993-04-25 10:35
一、設立許可:本階段原先經縣府主管單位已經核准,由於省縣主管官員見解與對「山坡地免受十公頃限制」之條例解釋的不同,公文重新經過五個單位審核,最後再由建設廳轉回民政廳,現已在民政廳審查中,預計五月中旬可取得「設立許可」。
二、開發許可:預計五月中旬提出申請,再經由縣府召開審查會公告等流程,預計一個月內,可以取得開工許可之相關文件。
三、雜照申請:若經主管單位核准開工,取得雜項執照並依建築師規劃設計相關水土保持、排水、整地及道路等公共設施之雜項工程,此段工程期間預計180工作天,完工後取得「雜項完工證明」並同「開發許可」,向地政單位辦理地目變更。
四、編定(地目)變更: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後,開始申請建築執照(二星期)。
五、實體建築物動工:以下係屬建築師之相關工作。
申請編定變更說明圖表
雜項工程完成
設立許可 → 開發許可 → 雜項執照申請 → 雜項完工證明
(二個月) (一個月) (一百八十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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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政單位辦理地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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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申請(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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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建築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