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帝教同奮助印教訊建有功德依其心願申請無形批答迴向辦法

天帝教同奮助印教訊建有功德依其心願申請無形批答迴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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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06-25 10:00

第一條:(依據)

    助印教訊依據天帝教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帝教極(祕)字第0二八號令之天帝教教訊助印辦法實施。

第二條:(宗旨)

    為落實天帝教教訊(以下簡稱教訊)之助印,對於發大願助印,建有功德之同奮,其合理之心願要求,轉懇無形顯化感應,賜予批答迴向之獎勵,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三項功德迴向)

    「功德」為天上賜予消業與福慧之依據,依其所助印之數量,分為三項功德:

    一、助印教訊一年以內,累積達六百本以上為「奮鬥功德」,無形獎勵,可迴向心願一件。(如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之事業、學業等)。

    二、助印教訊一年以內,累積達一千二百本以上為「平等功德」,無形獎勵,可迴向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祈福、求壽。但延壽尚須配合個人的因果與業力等因素。

    三、助印教訊一年以內,累積達一萬二千本以上為「大同功德」,無形獎勵,得賜本人道名或轉賜直系親屬一人,以資通行三界十方,方方闡教,建立大功德。

    前項所稱一年以內,不局限年度,可以跨年度計算。

第四條:(審查)

    助印教訊之期間、數量,已達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之功德標準,得依個人心願,申請無形批答迴向,此項申請書由當地教院贊教長、督教長負責審查核定,於申請書內簽證,呈報光殿無形鑒核三日,轉送教訊雜誌社承辦。

第五條:(作業程序與時限)

    一、教訊雜誌社收到請求批答迴向申請書,應於二日內呈報始院光殿無形鑒核三日,即轉送極院參機院主任,批交天機組負責安排懇請無形批答迴向事宜,其批答之侍文,應由參機院主任簽證,以昭慎重,其侍文影本由教訊雜誌社轉寄申請人。

    二、此項承辦及批答作業,在教訊雜誌社及天機組,均各限於七日內完成。

第六條:(公布實施)

    本批答迴向辦法奉駐人間首席使者核定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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