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對同性戀的看法
駐加拿大特派員 王增勇 1996-08-25 10:25
繼黑人民權運動及婦女人權運動之後,同性戀爭取平等待遇的努力最近在美加都獲得進展。四月,加拿大國會通過將同性戀增列於加拿大一九八二年所通過的人權憲章所保護免受歧視之團體名單中。五月,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科羅拉多州政府禁止通過任何保護同性戀受到歧視之立法的禁令屬於違憲,所以無效。二者所傳達的訊息簡單明瞭:同性戀者雖與一般人不同,但其作為人的尊嚴不容剝奪。在一個崇尚自由、個人主義盛行的國家,對人基本的尊敬和對人權的保障,照理說,應不難獲得共識,但為何這兩件事情卻引發美加社會上的爭議,歷經無數波折,方才大功告成。究其原因,實與基督宗教,尤其是天主教會,對同性戀根深柢固的排斥有關。本文擬就以天主教對同性戀議題的看法做一探討。
一般人對同性戀的感覺往往是「這些人違反目然,不正常」。一般人在生活中也很少有與同性戀者接觸的經驗,彷彿同性戀者是屬於另外一個世界的人。事實上,同性戀者就在你我身邊,只是大部份的人不敢表白自己的身份罷了。在一次愛滋病研討會上,一位講者請凡是認識二十個人以上的聽眾舉手,不一會兒,幾乎所有的人都舉起手,這位講者說:「根據統計數字同性戀人口約佔總人口的5%,那麼所有舉手的人,你們認識的人當中至少有一位是同性戀者。」聽眾個個面面相覷,紛紛尋思:是嗎?我為什麼都沒有感覺呢?
同性戀之所以隱形於社會之中,無非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所賦予的道德判斷,認為同性戀是恥辱,不道德的。同性戀者確實與一般人有不同之性傾向,但是「與人不同」並不代表這個人「不正常」。我們對於與眾不同的殘障同胞會寄予同情關懷,為何唯獨對同樣也與眾不同的同性戀者卻會口誅筆伐?到底同性戀者觸犯了什麼禁忌?主導西方道德倫理的基督宗教如何面對這波新的人權運動?
不論中外,男女之事都受到嚴格的社會規範,被視為社會倫理的一環,家庭運作的法則。依照聖經,人類的祖先是 上帝依自己的形象造成,因而賦予人與一般動物不同之屬性。人類的始祖亞當與夏娃,即是一男一女;而人類的延續則靠男女之結合。由於每個人的誕生都是天主肖象的再製,因此男女的結合被視為來自天主的祝福。於是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被賦予特殊的意義,即性行為的目的必須是傳宗接代,而不可以追求個人的滿足。這種以繁殖為目的規範性行為的觀點主導了近代天主教對婚姻、性行為、愛滋病防治、避孕以及同性戀等議題的看法。天主教會反對人工避孕,因為避孕阻礙天主造人的奇蹟;由於天主教會的堅持,天主教徒不准使用保險套,而使防治愛滋病的首要步驟─從事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的宣導一再受到阻擾。同性戀婚姻不被天主教會接受,因為同性戀者的結合不是為了繁衍後代;其至,同性戀性行為被視為罪惡,因為其純粹是為了個人的滿足。
這種將婚姻視為純粹繁衍後代的觀點近年來受到天主教內外許多神學家的批評與反省。最主要的批評是,婚姻的基礎應該是基於兩個人的相愛,而非兩個人的能否生育。性行為應該是兩人之間真誠愛情的表達,愛的表達不應該因為不具生育功能被否定,甚至定罪。否則不孕的夫妻是否其婚姻就不具價值?更年期後的婦女是否就無權享受性生活?老年夫妻是否就不應再從事性行為? 上帝降臨的記號應該是人們彼此的相愛,而不只是嬰兒的誕生。這種以愛為婚姻基礎的觀點成了另一個主流,對抗以繁衍為婚姻基礎的傳統觀點,進而成為支持與肯定同性戀的主要力量。
如果男女可以因彼此相愛而結合,為何同性之間不能因愛而相處一生?同性之間的關係當然也有發展出高尚、無私的愛。許多神學家列舉耶穌與其門徒若望的親密關係,以及其他聖經故事中同性之間的友情,說明愛情與友情的本質皆以愛為本,其價值不應有貴賤之分。同性戀之間的愛情也應因其愛的本質而被肯定。
這種完全接納並肯定同性戀的觀點在天主教會仍是少數,多數神學家採取折衷看法。折衷看法是把性傾向與性行為之間做區分。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應被同性的吸引為罪惡的誘惑而加以排斥,將同性之愛昇華為對人類的愛,而保持獨身。換句話說,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只要不從事同性戀性行為,仍被教會所接納;但從事同性戀性行為者則仍不為教會所接納。
這種折衷看法表面上給予同性戀者在教會立足的機會,但基本上仍是排斥與否定同性戀的存在。終身獨身的要求似乎也違反人性,且陳義過高。在同性戀者逐漸挺身而出,爭取自己人權之際,天主教會似乎仍不知應該如何面對這群長期生活在黑暗角落的 上帝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