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安全法規嚴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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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11-25 10:45

天安太和道土質確安全無虞

  在上期報導天安太和道場土質安全性的鑽探報吿後,相信同奮對道場基地已有初步的了解,去年賀伯颱風侵襲本省中部造成南投地區的災害,今年更因溫妮颱風的肆虐,使得林肯大郡的山坡地崩塌,許多人無家可歸,哀鴻遍野的悲慘景象,想必大家印象猶新。本道場在本師及維生首席的囑咐下,向來以合法、安全為考量,並在有形、無形多方資訊的收集、複測、鑑定,一切都合乎標準之條件下,方進行下一步工程主體的規劃,本期特別摘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條文第二百六十二條的部份內容,供同奮了解申請山坡地建築安全法規之嚴格性,亦藉此證明天安太和道場的土質確為安全無虞。

 ●為加強雙重防護,擋土牆外增加柱子廿三支,柱間並以地樑連接。

  以下為條文摘要:

  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各項認定基準如下,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得通過之:

  一、坡度陡峭者:亦即擬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具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者。但區內最高點與最低點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者,不在此限。

  以下為條文摘要:

  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各項認定基凖如下,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得通過之:

  一、坡度陡峭者:亦即擬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具平均坡度的分佈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在坵塊圖上具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者。但區內最高點與最低點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者,不在此限。

  二、有滑動之虞者:

  (一)順向坡,層理或其他不連續而發達,其傾角大於二十度,具有自由端,基地面在最低潛在滑動面外側地區。

  (二)在預定基礎面下,有效應力深度內,地質鑽探岩心之岩石品質指標小百分之二十五,且其下坡原地形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坡長三十公尺者,距坡緣距離等於坡長之範圍,原地形呈明顯階梯狀者,坡長自下段階地之上坡腳起算。

  三、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劃定不得開發建築之範圍如下表:

 

歷史地震規模   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M>7      斷層帶兩外側邊各一百公尺内

7>M>6    斷層帶兩外側邊各五十公尺内

M<6或無記錄者 斷層帶兩外側邊各三十公尺内

 

 ●圖中顯示牆外樑柱均以上層鋼筋建構,相當堅固。

  四、有危害安全之坑道:

  (一)在地下坑道頂部之地面,有與坑道關連之裂隙或沉陷現象者,其分佈寬度兩側各一倍之範圍。

  (二)建築基礎(含樁基)面下之坑道頂覆蓋層在下表範圍者:

 

岩盤健全度       坑道頂至建築基礎面之厚度

RQD>75%     <10坑道最大内徑(M)

50%<RQD<75% <20坑道最大内徑(M)

RQD<50%     <30坑道最大内徑(M)

 

  五、廢土堆:廢土堆區內不得開發為建用地,但基礎穿越廢土堆者不在此限。

  六、河岸(含海崖、階地崖、台地崖)侵蝕,向源侵蝕:

  (一)自然河岸高度超過五公尺以上,而有下表所列情況之範圍者。

 

河岸邊坡之角度(θ) 地質   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自河岸頂缘内計之範圍)

θ>60       砂礫層  岸高(H)×1

           岩 盤  岸高(H)×2∕3

45<θ<60    砂礫層  岸高(H)×2∕3

           岩 盤  岸高(H)×1∕2

θ<45       砂礫層  岸高(H)×1∕2

           岩 盤  岸高(H)×1∕3

 

  (二)在上表範圍內已有平行於河岸之裂隙出現者,則自內隙之內緣起算。

  七、洪患:河床兩岸低地,過去洪水災害紀錄顯示其周期少於十年之範圍,但已有妥善之防洪工程設施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八、斷層:除地質上或設有適當之檔土設施並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

  以上所摘錄之山坡地嚴格禁止開發認定基準條文達八項之多,而慶幸本道場地質穩定,且雜項工程依法完善規劃設計、施工嚴謹,望在未來的主體工程逐項進度報導中,使關心道場的同奮倍增信心。

 ●從施工中的道場可看出基地地盤堅硬,屬良好承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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