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炁功授證法規新修訂—修行士、修行師篇

天人炁功授證法規新修訂—修行士、修行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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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際  2008-01-21 11:05

天人炁功授證法規新修

口述/高光際 整理/黃敏書 圖/徐正彥提供

繼上(285)期報導天人炁功新修訂炁療法規「修士、行士」篇後,本(286)期續報導有關修行士、修行師相關規範。

修行士授證條件

修行士認證資格:凡通過行士認證後可進行修行士之認證,需再完成下列條件:

一、取得行士證後,需至少經三年的炁功實務考核,其考核內容為:

 1、道歷︰行士授證三年以上,能按時繳交奮鬥卡者(必備)。

 2、教歷︰擔任炁功中心或其他中心執事三年以上者。

 3、對帝教貢獻:

 ‧引渡原人皈師達十五人。

 ‧參與教院炁療達服務一二0次或醫院炁療達八十次以上。

 ‧對外主辦炁療義診或大型發表會達十次以上或定點炁療達三十次以上。

二、循規蹈矩未違反天人炁功炁療守則者。

三、以上一、二項為授證之基本條件,各教院可視情況訂定更嚴格的條件,但須向極院炁委會報備之。

修行士考核程序

一、行士具備修行士資格條件後,可申請修行士認證考核,以進一步取得修行士證資格。

 1、各地教院經考核通過後的候選人向極院天人炁功指導委員會呈報。

 2、由炁委會召開修行師團會議,由修行師團針對申請人呈報的資料作審查,必要時可邀請呈報教院開導師及申請人列席修行士會議說明,經公開投票獲半數出席以上之修行師同意者視為通過審查,得頒授修行士證。

 3、修行士之頒發由炁功指導委員在指定日期公開舉行。

二、對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對帝教貢獻未達規定標準者,可依申請人之其他對帝教貢獻事實,提出申請。

修行士證的授予

一、修行士證的授予,由炁委會執行、監督與登錄。

二、修行士認證之時間、相關規定再另定規則規定之。

三、凡通過修行士授證者,加派診療童子一名以提升炁功助力。

修行士證之取消

一、修行士施行炁功服務,須接受各教院督教長及院教之指導與考核。

二、若有違反三願五規及天人炁功炁療守則者,須立刻停止炁功服務行為,同時接受規勸與自我反省,情節重大而不接受指導者,由各教院報請極院炁委會經修行師會議通過,得註銷修行士證。

三、若有涉及違反教風及不法行為者將會請督理委員會,視情節酌辦。

四、獲修行士證後仍須按月繳交奮鬥卡,超過半年未繳者記警告一次,超過一年未繳者記警告兩次,超過兩年未繳者,吊銷修行士證,直到開始正常繳交奮鬥卡超過半年以上者可申請恢復修行士證。

五、被取消修行士資格者將連同所派診療童子一並取消,仍具有行士及修士資格。如有情節重大者得一併取消修士與行士資格。被吊銷修行士證者,其行士和修士證一併吊銷。

修行師的認證資格

  修行師的認證分助理修行師副修行師和修行師三個層次:各層次間的考核至少一年以上,凡通過修行士認證後可進行助理修行師認證,需完成下列條件:

一、取得修行士證後,需至少經三年的炁功實務考核,其考核內容為:

 1、道歷︰修行士授證三年以上,能按時繳交奮鬥卡者(必備)。

 2、教歷︰曾擔任炁功中心或其他中心執事三年以上者。

 3、對帝教貢獻:

  ‧在修行士期間,引渡原人皈師達十五人

  ‧在修行士期間,參與教院炁療達服務一二0次或醫院炁療達八十次以上。

  ‧在修行士期間,對外辦理炁療義診或大型發表會達十次以上或定點炁療達三十次以上。

 4、參加天人炁功相關高階訓練課程。訓練內容另定之。

 5、撰寫天人炁功之相關心得寫作或論文一篇,並由極院炁委會審核通過者。寫作內容與規格另定之。

二、循規蹈矩未違反天人炁功炁療守則者。

三、以上一、二項為授證之基本條件,各教院院教可視情況訂定更嚴格的條件,但須向極院炁委會報備之。

四、由助理修行師到副修行師,再由副修行師到修行師的考核條件最少是上述第一大項中第三項內條件的三分之一。

修行師的考核程序

各地教院得將考核同奮之資料,向極院炁委會呈報備審。

一、由炁功指導委員會召開修行師團會議,由修行師團針對申請人呈報的資料作審查,必要時可邀請呈報教院開導師及申請人列席修行師團會議說明,經公開投票獲半數出席修行師以上之修行師同意者視為通過審查。

二、審查通過後再報請首席使者同意後,始得頒授助理修行師、副修行師或修行師等證。

三、助理修行師、副修行師或修行師等證之頒發由首席使者指定日期公開舉行。

四、所需之證書等資料與相關程序,由極院炁委會辦理。

修行師證授予

一、各層次的修行師資格經考核通過並經首席使者同意後,得授予各層次的修行師證。

二、各層次的修行師證的授予,由極院炁委會執行與登錄,首席使者親頒。

三、各層次的修行師認證之時間、相關規定再另定規則規定之。

四、只有獲得修行師授證者,再加派診療童子一名以提升炁功助力。

 

修行師團之成立

一、修行師團依天帝教教綱第九條、第十二條及極院組織綱要規定成立之。

二、修行師團之最高人數不限,但最低不得少於五人。

三、在五人以上的修行師被選出並授天命之後,即由炁委會主任委員立即召開修行師會議,籌組修行師團,制定相關組織規範,並選舉執行長,同時宣佈正式成立修行師團。

修行師團之運作

一、修行師團綜理全教天人炁功發展與相關業務,並責由炁委會各組執行。

二、修行師依實際需要可兼任炁委會各組相關業務之職。

修行師團暫行辦法

在修行師團未組成前由修行士會議代行。所訂定之相關辦法在修行師團成立後再追認或修訂。修行士會議相關籌組辦法另訂之。

修行師團之最高主管

天人炁功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為修行師團之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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